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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国不是一夫多妻制。首先很多泰国人没有正式登记结婚,也这么过一辈子,有些情况下你情我愿一男多女过日子的情况也存在,一般这种事泰国人比较宽容,但是在政府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话合法配偶只能有一位。 泰国1935年《民事与商事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第五卷·家庭法规定泰国使用一夫一妻制,此后一夫多妻即为非法。但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泰国一夫多妻的现象极为常见,但只有正妻才有结婚证,可是法律又承认事实婚姻,非注册婚姻有一定民事权力,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可以用父姓。之前说允许同性婚姻指的是这种事实婚姻,而非正式注册的。 3、在泰国持有扑克牌违法。泰国专门有一部纸牌法(Playing Cards Act),禁止个人拥有超过120 张未经消费税登记的扑克牌,现行法律于1943年通过并持续有效。在泰国任何正规店铺销售扑克牌需要申请许可,这个许可很贵也难申请所以一般你来泰国是买不到扑克牌的,同时不要在公众区域打牌,一定会被举报,可能会被抓。 感谢 老泰杰补充,应该是部分7-11有纸牌卖,300泰铢一副。但我常光顾的711应该是没见过。 4、泰国卖淫是违法的!泰国于1985年8月9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它对公约承担的义务于1985年9月8日生效。泰国政府必须实施公约,作为制订妇女政策和计划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规章的准则。泰国1996年《防止和惩治卖淫法》:全泰国禁止所有淫秽场所和淫秽活动,包括通过网络散布色情电影色情图片等等。 1997年《刑法修正案》(第14号),这项法案扩大了对以下人员的处罚:意图营利使妇女和儿童在残酷工作条件下工作……等……并赋予泰国法院诉讼权。 1999年《防止和惩治洗钱法》规定依照《刑法》没收因实施或支持实施性犯罪而获取的钱款和财产。本法特别涉及介绍、引诱或让妇女和儿童从事色情行业者,或者根据《禁止和惩治卖淫法》,特别涉及与拥有、监管或经营商业色情场所有关的行为,包括商业色情场所的色情工作者。 泰国传统社会不认可卖淫,并将卖淫视为男女关系混乱的不道德职业。传统态度仍然认为妇女的地位低于男子,妇女在婚前应为处女。婚后,则期望妇女忠于丈夫,做贤妻良母。因此,妓女给整个家庭带来的是耻辱。但在最近,许多妓女发起运动,争取让社会认可商业色情行业是诚实的工作,并且认可这个行业对几乎没有上过学的妇女来说是一种可选择的职业。 尽管卖淫在泰国属于非法,但法律不惩治妓女,特别是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妓女。1996年《禁止和惩治卖淫法》仅对如下妇女做出了处罚规定,即当街或在公共场所通过劝说或坚持提供色情服务,厌烦或骚扰他人的妇女。应对这类妇女处以不超过1000铢的罚款。如果在妓院提供色情服务,应处以一个月的监禁,不超过1000铢的罚款,或者两项并处,但被迫提供色情服务的妇女除外。如果她们利用大众媒体或其他公共信息传播手段宣传、劝说或介绍本人,并且明确要求提供色情服务或签约提供色情服务,则处以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以及20000到60000铢的罚款。另一方面,法律没有对独立提供色情服务的妓女做出处罚规定,但也不认可卖淫的合法性。18岁以下儿童被迫成为从事商业色情工作的,被视为受害者,并免费将她们送回家。自愿从事色情行业的儿童将被送到公共福利庇护所接受职业培训。 目前这个现状只是警察没有抓,而所谓持牌agogo bar,浴室、等场所的牌照只允许他们经营按摩、饮酒、或者钢管女郎的舞蹈展示,或有偿陪侍——这个不包含性服务,比如大浴室中,陪客人洗澡是合法的,在店内从事性交易则为非法。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衡量很多店面都是非法,只不过这是一个灰色产业而已。 2018年1月初,曼谷拉玛九辉煌区著名娱乐场所“维多利亚的秘密”桑拿大浴场被泰国特案厅(DIS)清查!清查当场抓获浴场55岁的浴场老板蛙哥,并解救113名从事性交易的年轻女性,其中中国籍2名、老挝籍11人、缅甸籍96人、泰籍4人,年轻最小的仅12岁。 泰国政府对于性产业的态度一直暧昧不明,虽然态度是提出了很多改善性法条,但执行力度有限。性产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直接财政收入和潜在投资,性旅游产业占到旅游总收入的10%,从业者大概有12万人左右(不是有些导游耸人听闻的什么百分之几十!!!,很多泰妹也很传统的)。因此泰国当局近些年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近年来为了提升泰国国际形象,巴育总理在2016年表示:将彻底铲除性产业。(当然目前这已经是个笑话了) 虽然色情产业在泰国处于暧昧地带,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千万不可以触碰未成年人!泰国当局严厉打击的重点是针对有未成年人的浴室,而且惩罚相当严厉,以前的nataree到现在都没开起来。而游客一旦与未成年人进行非法交易,被抓到后会面临非常严格的惩罚。 1996年《禁止和惩治卖淫法》规定,妓院老板或任何人,凡为满足另一人或第三方的性欲,未经18岁以下的人同意同其发生性关系或对其实施其他任何行为的,应予以处罚。处罚是一至三年的监禁及20000-60000铢的罚款。如果该等罪行的实施对象是15岁以下儿童,罪犯应处以二至六年的监禁及40000-100000铢的罚款。不过,实际上仅报告了少数此等案件。色情企业、拉皮条者和色情中介被视为色情行业的参与者,对这些人的处罚较重,原因是他们侵犯了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损害了她们的尊严。如果妇女年龄在15岁以下,罪犯将接受最重的处罚,即10-20年的监禁和200000-400000铢的罚款。如果妓女不是自愿出卖肉体的,而是被迫为之,关于性犯罪的《刑法》将这种行为列为强奸。但实际上没有报告这样的案件,也许是因为人们普遍的态度是,妓女不是强奸的受害者,而是自愿从事商业色情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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