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华人网讯 3月24日,泰国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普蓬表示,商业发展厅已于3月16日发布合伙公司与有限公司登记办公室第1/2569号命令,针对企业引入外国合伙人或外国人担任有权签字董事的情况,进一步收紧监管措施,以遏制外国人通过“代持人”设立“人头公司”在泰经营业务的现象。 根据新规,所有负责签署公司注册申请的执行合伙人或董事,必须提交书面确认书,声明所有合伙人或股东均已实际出资并完成缴款,且不存在协助或配合外国人从事“人头公司”业务的行为。 普蓬指出,此次加码监管,是基于今年1月1日已实施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升级。当时规定要求外国人持股未达50%或由外国人担任有权签字董事的“高风险人头公司”,在注册时必须提交泰国股东银行对账单以核实出资情况。该措施实施后,相关可疑注册申请减少了65%,但仍有部分企业通过变通方式规避监管,因此当局决定出台更严格的补充命令。
按照新规定,在企业提交确认书后,商业发展厅将筛选出存在风险的人员名单,并移交国家警察总署中央调查局(CIB)逐一审查。同时,当局强调,如提供虚假信息,将触犯《刑法》第137条及第267条规定,最高可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或罚款最高1万泰铢,或两者并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或罚款最高6万泰铢,或两者并罚。此外,还可能违反1999年《外国人经营法》第36条,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或罚款10万至100万泰铢,或两者并罚。 普蓬还表示,“人头公司”问题在泰国长期存在。数据显示,目前外国人持股比例在0.01%至49.99%的有限公司共有118,016家,其中虽然部分为真实合资企业,但也有相当比例属于借用泰国人名义持股的“人头公司”,对市场公平竞争及整体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该命令将于4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之前,若发现异常注册行为,或疑似赶在新规实施前突击设立公司以规避监管的情况,特别是在春武里府、清迈府、素叻他尼府、普吉府及甲米府等问题高发地区,商业发展厅将逐案审查并依法从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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