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华人网讯 3月21日,泰国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普蓬透露,3月18日至20日,商业发展厅“人头公司”打击小组联合旅游厅东部地区旅游业务和导游登记办公室、旅游警察、特别案件调查厅(DSI)、移民局及春武里府商业办,在春武里府芭提雅市展开集中行动,对旅游及相关服务业、房地产业的疑似“人头公司”进行清查。 此次行动重点从4家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入手。这些机构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其中一名泰国籍股东个人名下持有超过100家公司股份,总投资额不低于3亿泰铢。相关情况与“人头公司”高度相似,即泰国人代外国人持股或提供协助、咨询,帮助外国人从事1999版《外国人经营法》禁止或需特别许可的业务。相关部门已要求涉事人员立即说明情况,确认违法者将依法严处。
联合行动小组随后对多家旅游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经初步核查,有4家企业在更改董事后已不符合2008版《旅游业及导游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场在其营业场所外张贴吊销营业执照公告。这4家公司分别为: • ALETIA TOURS CO.,LTD(许可证号 12/03325) • YOR INDO-THAI GROUP COMPANY LIMITED(许可证号 14/00404) • YHJH CO., LTD(许可证号 14/04490) • DI V-EXT CO., LTD(许可证号 13/03359) 在房地产业检查中,有3家企业涉嫌违反《外国人经营法》附表一第9项“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规定,相关部门仍在收集证据并进行深入调查。筛查数据显示,春武里府共有146家企业涉嫌违法,通过泰籍人士协助外国人从事该法附表禁止或需许可的业务。 普蓬强调,打击“人头公司”是商业发展厅重点工作,因为此类行为破坏本地经济结构,对泰国本土企业不利。一经查实,商业发展厅将立即协调执法部门追责到底,并将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清查类似问题。按照1999版《外国人经营法》,协助外国人违法的泰国籍个人可依第36条处罚,外国直接违法者可依第37条处罚,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或罚款10万至100万泰铢,或两者并罚。若不遵守法院命令,每日可加罚1万至5万泰铢,直至改正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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