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华人网讯 泰国总理阿努廷·查恩维拉库尔签署新的驱逐出境条例,明确了驱逐违反泰国法律或从事被认为有害公共秩序行为的外国公民的程序。该条例自2026年8月28日起生效。 据报道,《首相办公室关于驱逐出境的条例(佛历2569年)》已于8月27日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阿努廷于8月26日签署该条例,8月28日正式生效。 条例指出,泰国欢迎合法入境旅游、居住、就业或经商的外国公民,但部分外国公民存在违反法律、破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或为个人利益非法入境等情况。为此,条例制定了正式程序,旨在使驱逐出境决定和机构间协调更加快捷有效。
内政部长获授权 根据条例,其中所称“部长”指内政部长。如果外国公民的行为被认为违反公共秩序、良好道德或公共福利,包括作为煽动者或支持者的行为,内政部常务秘书或其授权代表须将案件报告部长,由其考虑下达驱逐令。 六类犯罪可被驱逐 内政部长可下令驱逐已服完刑期、因以下六类罪行被判处终审判决的外国公民:违反泰国移民法非法入境或滞留;违反有关雇用外国公民的法律非法工作;违反《外国企业法》非法经营业务;伪造官方文件或使用伪造的官方文件;犯下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以及在前五类犯罪中担任主犯、教唆者或支持者。驱逐令还可禁止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限内重新入境泰国。 释放前须提前通报 条例规定,惩教署署长必须在外国囚犯获释前至少15天,向内政部常务秘书提供该囚犯的姓名、国籍和案件记录,相关信息须尽快审查,以便部长考虑立即签发驱逐令。如果法院暂缓执行判决或处以罚款,司法部门须立即通知常务秘书,以便对案件进行审议。 人权与遣返条款 条例明确,驱逐出境的决定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内阁决议和泰国的国际义务。被驱逐者通常会被遣返回其国籍国;如无法确定其国籍,则可能被送往其入境泰国前最后居住的国家。 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可在驱逐令下达后7日内通过外交渠道提出请求,要求将相关人员接收至该国或第三国。此类请求可援引安全方面的考虑,包括当事人可能面临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有辱人格尊严的待遇,以及强迫失踪等风险。提出请求方须同意承担照料和转移被遣返人员的所有相关费用,被遣返人员也须提供书面同意书。 第三国移送期限 条例规定,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提出的移送请求必须在30天内完成。内政部长最多可批准两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最长为30天。如果移送无法在允许期限内完成,当局须按照标准遣返程序进行遣返。 此外,遣返费用将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内政部规定执行;任何关于该条例执行的争议都将提交内政部长,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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